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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灾荒时,这些储备粮可定期或是达到一定数量后分配给互助社的社员,但分配之前必须地先经过当地县衙审核、批准,以确保储下之粮可以应对一次可能发生之灾荒。
遇灾荒时,这些储备粮将作为第一批赈灾粮,第一时间发放到受灾的社员家庭中去。
在本互助社未受灾,相邻地区有村庄受灾时,这些储备粮可以按照市价由各地县衙优先统一收购、互助社可自主选择卖与不卖。
卖的,日后本互助社受灾粮食不够用的时候,县衙必须优先侧重调拨粮食来救助这样的互助社。不卖的,自然日后受灾、自力不足时县衙有权侧轻倾斜赈济调拨……
互助社的社员家庭所分得的粮食,若是自家有富余、不留作自储之用时,由互助社与里正、保长协调进行集中后,统一进行销售。
所得钱款,合作社取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五做正常的互助社维持金。其余的,必须随卖随分、及时分回社员家庭中去。
谁敢截留,视同贪墨、严惩不贷。
以社代村,五至八年后,各地农村不再设保正、里长。村一级以社首为主,镇一级成立一个大的合作社,以社长为主。
日后无论是官商、官督商办还是民间的粮行等收购行当到农村去收购粮食,可以选择直接向农户收购、互助社不得阻挠和干涉以确保农户利益。
但若是遇到奸商、黑心的商人想要恶意压低价格来损害农户利益时,各村、镇的互助社、合作社必须挺身而出来确保本地乡民的利益。
谁敢坐视不理,视同渎职、严惩不贷。
凡是有了互助社的村庄,日后诸如牛马等用于耕作的大牲畜,统一由互助社购买、管理和勾调使用。诸如水渠、耕犁等大型农具,亦由互助社进行集中管理、修缮。
既然要进行统一管理、修缮。则必然每年都会产生一些费用。所以每个社员家庭在每年秋收时,还要适当缴纳一定数额的社具提留款。
但是,这提留的基本原则是不许超过每家每户每年所产粮食的千分之五。
谁敢多收。视同枉法、严惩不贷。
各村互助社的粮食存储,肯定不可能如现在正在全国各地以县做基本单位、投入建设的那些官仓储备库那样方便、安全。
为了避免互助社自行储粮。因管勾不擅导致损失。各县的官仓储备库在现预设基础上按当地田地亩数汇总、上报户部,扩大其规模。
这样做,是为了日后各地互助社一旦自行无法确保储粮不受损时,可以给官仓以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五的储备费用去租用官仓存储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