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八章 伤亡,军事实践活动的代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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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的用词很是谨慎,在没有厘清责任之前,没有定性为事故,而是暂描述为事件。

“各师(旅)、直属团(营):10月2日,447团在组织军交运输现场会科目演示过程中,发生工兵连战士洪某某被炸身亡事件。望216师加强科目组织,查找原因教训,保证训练中的安全。其他单位要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师里的事故调查组分别进驻了447团和塔山综合训练基地。

科长指派杨文斌代表作训科参加了调查组。

杨文斌随同调查组到了塔山师综合训练基地,然后按照分工,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调阅记录等方式,对工兵连战士被炸身亡事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很快,调查初步结论就出来了。

初步查明,这是一起严重的不遵守操作规程、不遵守实爆制度而导致的事故。

一是爆炸的炸点间距太小。两个炸点之间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需要有两米以上的距离。而洪某某的所在炸点显示地域两个炸点之间的距离相距仅为一点五米,不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

二是操作者操作不当。显示炸点用的是拉导爆绳的办法,他的总长度是有限的。而且,一共显示的炸点是有据可查的。可是,洪某某在操作中,没有仔细倾听炸点的个数,而且,也没注意导爆绳的长度,拉动速度过快。竟然将钉在地面上的TNT药包拉了下来,拽进了堑壕之后,发生了爆炸,造成自己身亡。

三是干部检查不到位。TNT药包钉在地上的目的,就是固定炸点,使炸点爆破掌握在可控范围内。炸点设置完了,工兵连连长进行过检查,但是,却没有发现固定桩松动的问题,导致其被拽进了堑壕。

所以,这是一起明显的责任事故。

听说,团里在上报调查情况时,机关还准备了另一个版本。就是,洪某某在炸点显示过程中,看到药包被拽进了堑壕,千钧一发之际,他跳跃起来,将炸药包扑在身下,炸药包爆炸了,他被炸身亡,但是,堑壕里的其他战友被解救了。

团政委在看到这个报告版本后,先是神情一振,后来,又看了机关写的现场勘察,与事迹材料的部分事实对不上。

于是,他将那篇事迹报告接过来,撕碎了,说道:“这个版本没有事实依据,只是臆想出来的,没有语言证人。”

然后,又郑重地对机关参谋人员说道:“我们错了,就要勇于承认,勇于面对。出事了,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再如果加上造假,欺骗领导,岂不是把一个错误变成两个错误吗?”

洪某某的父母来到了部队,447团安排了专人把他们接待好,安排了衣食住行,向老人表示了歉意。

事件的调查报告如实报到了集团军,虽然不是烈士,但也是因公牺牲。

家人还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待遇。

但是,按照文件的规定,能给予家属抚恤金太少了,还不到十万元钱。可是,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而且,都是二十年前的老规定了。

机关又不能不依法办事,即使帐面上有钱,也不能多给一分。

这时,政委想了个办法,由全团官兵为洪某某捐款。

各单位一经号召,都行动了了起来。

有捐一二百的,有捐一二十的,两天下来,清点一下,竟然捐了十五万。

这些钱,不能治疗家属受伤的心,但是,对于改善生活条件,缓解家庭困境,还是必要的。

洪某某老实的父母,并没有向部队提出任何额外的要求,只是感谢部队领导的关怀,在七天后,组织完了洪革某的追悼会之后,离开部队,回了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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